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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6-02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元(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2股。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2.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5元;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本行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2.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1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年7月11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6年7月1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本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6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总股本12,672,229,7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5元人民币(含税),计人民币31.68亿元;并派送红股2股,计人民币25.34亿元,合计分配57.03亿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登记结算公司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扣收的税款划付本行,并将扣收税款的明细发送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2.0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QFII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股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行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股利将由本行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5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10股人民币2.5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星期五)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1日(星期一) 3、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年7月11日(星期一) 4、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6年7月12日(星期二) 四、发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现金股利 除ING BANK N.V.、国际金融公司2家外资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行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股票股利 本次向全体股东所送红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照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每位股东按派送红股比例计算后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1股,直至实际派送红股总数与本次派送红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化情况表 ■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本行按新股本15,206,675,685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1.11元。 八、咨询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传真:010-66223833 九、备查文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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