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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6-22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报告,公司天津分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于2016年6月30日做出的(2016)津民终2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情况
2015年初,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辰公司")、上海潭建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6日,天津一中院做出(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51)以及2015年12月9日发布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53)。
二、本次裁定情况
天津高院 (2016)津民终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
2、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67400元退还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8660元退还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发回重审,暂无法判断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律师沟通,最大限度的挽回或降低损失,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该诉讼事项若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天津高院 (2016)津民终24号民事裁定书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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