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6—036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5日收到股东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联")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6月1日光大金联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按照约定光大金联将其持有的28,099,56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6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天易隆兴,具体转让方式为光大金联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天易隆兴。上述事项已于2016年6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截止目前,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已于2016年7月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协议确认书后即可前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并办理后续股权转让手续。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6—037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7月5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上市公司”)收到自称是股东马淑芬(身份证号码:41011219**03**00**,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李岗村*号)代理人的“彭瑶”女士送达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为:股东马淑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于2016年6月30日达到26,375,9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截止公告披露日,股东马淑芬本人从未联系过上市公司确认相关事宜,公司经努力亦无法联系到马淑芬本人,公司亦无法确认上述报告提供人是否所谓马淑芬代理人彭瑶女士,公司公告该女士送达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基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不代表公司对该公告所述事项及提供人的认可或确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股票代码:0007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马淑芬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李岗村65号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11号A座1408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马淑芬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1011219510314004X 5、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李岗村65号 6、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11号A座1408室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持股目的 信息义务披露人本次增持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而做出。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西藏发展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决定是否增持西藏发展股票。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增持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西藏发展13,189,900股,占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0007%。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西藏发展13,189,900股,占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0007%。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2016年6月30日收市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西藏发展26,375,929股,占西藏发展总股本的10%。 本次增持系通过深交所集中交易系统买入,本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发展拥有的权益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马淑芬通过深交所集中交易系统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注:本公告表格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除前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卖西藏发展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淑芬 代理人:彭瑶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马淑芬 签字: 代理人姓名:彭瑶 签字 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