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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93 股票简称:中航动力 公告编号:2016-21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0.16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其中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44元;其他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元,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6年7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948,718,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11,795,000.0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即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44元。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4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1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航发动机控股有限公司和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自本公告发布日起,请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现金红利派发事宜,并提供以下证明: (1)股东账户卡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股东身份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账号 (7) 尚未支付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应首先出具代垫股份偿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同时出具同意放弃支付股改对价部分股份应分得的利润的书面意见。 2、本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并经中登上海分公司确认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资本与证券部 联系人:赵 岳 联系电话:029-86150271 传 真:029-86629636 通信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 邮 编:710021 七、备查文件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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