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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0TitlePh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7月5日(星期二)下午2:3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8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77,223,6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840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61,976,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1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5,246,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229%。

  公司控股股东傅利泉先生为议案4、5的关联人,回避议案4、5的表决。参与议案4、5表决的无关联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8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1,065,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89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5,818,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6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5,246,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2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7,221,93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9%;反对1,75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1%;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7,221,93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9%;反对1,75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1%;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15,244,95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8334%;反对1,75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1%;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7,221,93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9%;反对1,75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1%;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15,244,95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8334%;反对1,75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1%;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杭州华飞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傅利泉先生作为本议案的关联人,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065,443股,占参与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15,246,703股,占参与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44.7437%;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傅利泉先生作为本议案的关联人,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065,443股,占参与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15,246,703股,占参与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44.7437%;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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