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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72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陆续就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的事件(以下简称此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多起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银行就此事件诉讼我公司的12起诉讼以及诉讼进展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7月21日的《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2015年8月8日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2015年8月18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2015年12月3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2016年1月16日的《关于收到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印章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2016年4月7日的《关于印章被伪造引发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
近期,公司陆续收到上述12起诉讼中的4起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如下:
1.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056号的民事裁定书【鼓民初字第7056号诉讼详情见2015年12月3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2.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057号的民事裁定书【鼓民初字第7057号诉讼详情见2015年12月3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上述两起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均认为:"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已经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福建省公安厅亦已成立"8.11专案组",并由安溪县公安局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397号的民事裁定书【鼓民初字第6397号诉讼详情见2015年12月3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已经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福建省公安厅亦已成立"8.11专案组",并由安溪县公安局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205号的民事裁定书【榕民初字第1205号诉讼详情见2015年8月18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福州分公司基于加盖有被告三钢闽光公司印章的《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占用确认函》以及《综合授信合同》等材料为持票人三明物资公司办理了票据贴现业务,并据此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但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闽公鉴【2015】801号、816号鉴定书表明案涉《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占用确认函》中的三钢闽光公司印章系被伪造,安溪县公安局对此已立案侦查,初步侦查结论为本案所涉票据贴现系出彭根发等人利用伪造的三钢闽光公司公章及私章,以三钢闽光公司的名义背书及贴现,本案涉嫌贷款诈骗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中,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43955元全额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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