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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5 证券简称:潮宏基 公告编号:2016-043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94号")文的核准,于2013年9月向特定对象发行6,255.5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价格为10.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2,472,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039,279.2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1,433,420.7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8月31日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13]第1300023022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各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销售网络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全部使用完毕,且公司在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709461474966)和在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601053190)余额均为0.00元,近日,公司注销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中国银行汕头分行、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及广发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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