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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金控 公告编号:2016-120
债券代码:112188.SZ 债券简称:13渤租债TitlePh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渤租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07-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根据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8月12日公告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88.SZ,简称“13渤租债”)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作为“13渤租债”的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选择是否上调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6.0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0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3渤租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3渤租债”的收盘价为104.1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期:2016年7月6日至7月8日,共3个工作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8月15日。

  现将发行人关于调整“13渤租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3渤租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2013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渤租债

  3、债券代码:112188.SZ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0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8月15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8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不提供担保。

  12、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本次利率调整:在“13渤租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0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二、“13渤租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3渤租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3渤租债”的收盘价为104.1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期:2016年7月6日至7月8日,共3个工作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3渤租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8月1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0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3渤租债”派发利息为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54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3渤租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3渤租债”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13渤租债”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黄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汤亮

  联系人:马伟华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

  联系电话:0991-2327723、0991-2327727

  传真:0991-2327709

  邮政编码:830002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联系人:张永清、洪道麟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4504

  3、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谢露

  电话:0755-21899326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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