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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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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7-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1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4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每3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6、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39、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0、过渡期赎回:指本基金在达到目标收益,并且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42、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6、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7、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8、持有到期: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2、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54、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江天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三十七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年2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年7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1983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历任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年8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广州管理部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卢盛春先生,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2003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史彦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学士及硕士。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评估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一部,中信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月至今任“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至今任“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0月至今任“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至今任“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至今任“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至今任“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至今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文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下转B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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