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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6-034TitlePh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税收政策实行现金股息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沪股通")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3日

  ●除息日:2016年7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4日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6月29日获得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hinamoly.com)。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分红政策向股东派发2015年度现金股利人民币0.025元/股(含税),总计人民币422,179,967.48元(含税)。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数。

  自然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5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3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4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6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股股东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于2016年6月29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471500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东新区画眉山路伊河以北

  咨询电话:(0379)68658017 传真:(0379)68658030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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