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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016-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引言

  致: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的委托,担任九鼎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九鼎新材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九鼎新材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九鼎新材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九鼎新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九鼎新材符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九鼎新材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九鼎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2016年6月2日,九鼎新材召开2016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报名规则》。

  2016年6月20日,九鼎新材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该决议于2016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2016年6月20日,九鼎新材独立董事陈尚、谷正芬、钟钢出具《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认为“1、经审核,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独立意见于2016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2016年6月20日,九鼎新材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该决议于2016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2016年6月20日,九鼎新材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江苏九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审核意见于2016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在九鼎新材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股东大会前,公告律师事务所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九鼎新材股东大会审议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议案。

  三、九鼎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性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

  1、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施了信息披露(详见正文之二“九鼎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部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一、(一)”规定的依法合规原则。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九鼎新材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九鼎新材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一、(二)”规定的自愿参与原则。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一、(三)”规定的风险自担原则。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为九鼎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员工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取得九鼎新材股票,股份权益按照约定分配给参与人员。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四)”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认购光证资管浦发众享添利九鼎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九鼎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九鼎新材股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五)”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间接通过九鼎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九鼎新材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持股期限不超过24个月;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九鼎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九鼎新材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九鼎新材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九鼎新材股本总额的1%。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六)”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七)、1”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公司名录,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告的证券公司名单中(2016年3月)。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七)、2”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份额转让需获得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对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七)、4”的规定。

  1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九鼎新材委托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九鼎新材签订的《光证资管浦发众享添利九鼎新材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该管理合同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同时,根据该管理合同,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同时遵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七)、5”的规定。

  11、根据九鼎新材签订的《光证资管浦发众享添利九鼎新材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为委托财产,该委托财产不属于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七)、7”的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12、九鼎新材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详见正文之“二、九鼎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部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八)”的规定。

  1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如下内容:(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九)”的规定。

  14、九鼎新材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九鼎新材的持续发展,不损害九鼎新材及全体股东利益,九鼎新材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九鼎新材已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详见正文之“二、九鼎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部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之“二、(十)”的规定。

  四、综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合法合规、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章)

  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李良锁

  经办律师:罗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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