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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41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并民初字第236号、244号、727号、745号、746号、751号、756号、757号、760号、761号、77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11月11日发布了《重大诉讼公告》,详情见:2015年3月21日和2015年11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2015-109。 三、判决情况 (2015)并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利萍16142元。 (2015)并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志16533元; 驳回原告陈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绿薇5268元; 驳回原告夏绿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戴晓伟163920元; 驳回原告戴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辉娥48136元; 驳回原告罗辉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凤霞3156元; 驳回原告于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晓宇32119元; 驳回原告曹晓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云建62787元。 (2015)并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安玲39878元; 驳回原告韩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安岗49168元; 驳回原告韩安岗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磊17624元; 驳回原告刘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公司将向法院提出上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2015)并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42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2016)晋01民初字第539、541-545、590-597、627-632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郭逢庆、赵庆武、戴木根、何群山、孙爱国、刘世兵、吕晨华、钟雪珍、吴芳、陈美艳、贺幸福、马爱华、冯云、曾奋、沈洁华、刘飞燕、吴朋林、刘国青、丁菁、陶伟晔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郭逢庆、赵庆武、戴木根、何群山、孙爱国、刘世兵、吕晨华、钟雪珍、吴芳、陈美艳、贺幸福、马爱华、冯云、曾奋、沈洁华、刘飞燕、吴朋林、刘国青、丁菁、陶伟晔赔偿人民币共计2,013,130.4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对上市公司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兴生化")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然而,被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导致了原告的投资损失。 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16)晋01民初字第539、541-545、590-597、627-632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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