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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6-78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6年7月7日上午10:00 互联网投票:2016-07-06 15:00:00 至 2016-07-07 15:00:00 交易系统投票:2016-07-07至2016-07-07 股市交易时段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3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440,592,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27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32,269,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1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8,323,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11,604,5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4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281,1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8,323,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19%。 3、公司董事姚日波、申成文以及监事魏洁生、楼锡锋、梁晓斌,董事会秘书尹善峰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亓禹、杨志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议案2.01 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2 发行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3 债券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4 债券利率和确定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5 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6 上市场所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7 赎回条件或回售条款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8 担保条款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9 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10本次公开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59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16-68号、2016-69号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赵燕明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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