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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临2016-015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04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4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036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5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1,602,29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409,16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控股股东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04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0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0036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0036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2376199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3楼L座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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