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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城市洪涝亟待专门立法 2016-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说法不武】 喊再多的口号贴再多的标语,还是不如扎扎实实地加快治水的立法工作。 刘武俊
近日武汉遭遇十多年未有的外洪内涝,武汉已经重启“看海”模式。网民立马想起3年前的新闻了:武汉投资130亿告别“看海”,一天下15个东湖也不怕、3年后不再“看海”。而面对3年后的今天的“看海”场景,广大网民愤怒地质疑130亿巨额资金打了水漂。针对武汉投巨资建排水系统,但武汉依然“看海”的问题,武汉市水务局排水处相关负责人以地势低、气候糟、排水系统标准偏低为由作出了解释。 尽管武汉市水务局的三点理由不无道理,但投资130亿巨资建的排水系统依然严重失灵,显然暴露出城市建设历史欠账多、城市地下管廊建设滞后等问题。因此,必须将防治城市内涝纳入法治轨道,将城市排水系统用法律管起来。 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依法治理进程,我国依法治水的进程比较缓慢,且口号喊得响而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上世纪80年代才诞生了第一部水法,防洪法1998年才颁布实施。相关水利法律法规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弱。至于防治城市内涝问题更是无法可依,“城市型水灾害”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更遑论城市水灾的立法。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只在第15条、第25条简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防灾等建设条件”。2002年修订的水法,只在第6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水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该规定仅适用于河道范围的城区。2009年修订的防洪法,仅在第10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基本将城市防洪排除防洪之外,只关注横向的河流湖泊,未关注纵向的暴雨灾害。1994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领域的治水。 早在19世纪中期,不少西方国家就为排水系统建设立法规定高标准,我国青岛老城区的排水系统就是早年德国人规划建设,经受住了无数次大暴雨考验。为治理城市内涝问题,美国不少州都立法规定新城区的建设强制实行“就地滞洪蓄水”,并在程序上规定了详细的应对灾害预案、详尽的工作分工和问责措施。美国1968年颁布《国家洪水保险法》,创立全美洪水保险制度。美国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正在对《下水道系统条例》进行法律协议。该条例作为《清洁水法》的一部分,目标锁定超过20年,将有效调节城市下水道系统,为将来推进全国城市供水基础设施模式转变奠定了基础。日本也相当重视依法治理城市水问题,1900年就颁布了专门的《下水道法》,规定全面铺设生活污水排水管。1958年,颁布沿用至今的新《下水道法》,严格规定各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因先前规定下水道是一并处理生活污水和雨水, 2003年又修改法律,规定建设专门排雨水的下水道,大的成为人工地下河,直径达10米,并且,大阪将地下河修到地下27米深,东京是深达60米,与地面的排雨水的明渠结合,近年来日本虽遇到不少超过设计的降雨,但再没发生严重的内涝灾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城市为何就不能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呢?这些年来,依法治水的口号喊得不可谓不响亮,贴得标语也不可谓不多,但是喊再多的口号贴再多的标语,还是不如扎扎实实地加快治水的立法工作,从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开始,让依法治水真正从口号落实到接地气的制度。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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