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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池化工 公告编号:2016-045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7日15:00 至2016年7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安楚玉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6,004,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4,493,5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3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1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1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1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3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5,984,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6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19%;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1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之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熊续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24,642,55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963股。
(2)选举邹朝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24,607,2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700股。
(3)选举张福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24,607,2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700股。
(4)选举安楚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24,607,2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700股。
表决结果:熊续强、邹朝辉、张福华、安楚玉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之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万寿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24,630,83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246股。
(2)选举马云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24,607,2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700股。
(3)选举杜惟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24,607,2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700股。
表决结果:万寿义、马云星、杜惟毅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上述人员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4、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戴高杰先生为公司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24,607,2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700股。
(2)选举杨承锋先生为公司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24,607,2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700股。
表决结果:戴高杰、杨承锋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梁定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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