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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16-041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一)201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6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二)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无变化。
(三)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四)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距离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
1、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80,551,6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1.5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62,082,750.35元(含税)。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10股补缴税款0.3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35元。
(3)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二)除 息 日:2016年7月15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公司本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7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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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第7—第40项共34家单位名下股份属于公司法人股个人化股份,有待确权。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16号
(二)咨询联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沈玉村
(三)咨询电话:0751-8153150
(四)传真电话:0751-8535226
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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