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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6-61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8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7日15:00至2016年7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08,363,950股,占股份总数的42.3720%。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02,296,91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9.99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67,03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3723%。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1,227,0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90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罗端、李良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冯永赵先生、姜鹄先生、胡林先生、顾泽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由公司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227,089股。表决结果:同意11,22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227,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冯永赵先生、姜鹄先生、胡林先生、顾泽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由公司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227,089股。表决结果:同意11,22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227,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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