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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6-074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7),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2015年7月10日起十二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500,000元。截至2016年7月9日,承诺增持期限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金富先生。
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陈汛武先生、张利萍女士、顾斌先生、禤达燕女士、徐三善先生。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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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增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4日、2015年7月28日、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18日、2016年5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三、相关承诺及说明
1、增持主体承诺:在个人增持期间及其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
2、上述增持行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则的规定。
3、上述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金富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实施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待就本次股份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份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而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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