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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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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16-091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智慧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智慧02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蔡道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91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8,311,34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6年6月,公司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6,363,636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96.8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256,363.6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1,743,633.16元。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收到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汇缴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认购款,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800万元和财务顾问费人民币900万元后合计人民币1,172,999,996.80元。

  2016年7月1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16]B10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2016年6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相关三方监管协议。近日公司(甲方)、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乙方)(以下统称“各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募集资金余额已扣除承销费和独立财务顾问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不用于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石一杰、李吉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16-092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智慧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智慧02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36,363,636

  发行价格:8.8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新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可上市交易。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交易决策程序

  1、公司决策程序

  2015年7月10日,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慧能源”或“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

  2015年7月30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5年9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及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5年9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5年10月9日,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

  2、福斯特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日,福斯特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股东蔡道国、颜秋娥、蔡强参与智慧能源本次交易,同意上述股东将持有的福斯特合计100%的股权转让给智慧能源。

  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93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有条件审核通过智慧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申请。

  2015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蔡道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91号),核准了本次交易方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为136,363,636股。

  3、股票面值:1.00元/股。

  4、发行价格: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8.80元/股。

  5、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999,996.80元,发行费用人民币18,256,363.6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743,633.16元。

  6、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验资情况

  2016年7月1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公W[2016]B100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363,63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6.8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256,363.6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1,743,633.16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136,363,636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045,379,997.16元。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股份登记情况

  2016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结论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律师结论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邀请书》、《认购确认函》、《缴款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1、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限售期如下:

  ■

  2、预计上市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新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可上市交易。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智慧能源;新增股份的证券代码:600869;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召明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认购数量:13,636,363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市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认购数量:36,704,545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认购数量:17,613,636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注册资本:19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不含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外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认购数量:17,045,454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注册资本:5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元林

  经营范围:从事船舶制造、改装、修理和拆解;大型钢结构件加工、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及金属材料、金属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认购数量:13,636,363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认购数量:37,727,275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发行前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止2016年6月15日)

  ■

  (二)新增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止2016年7月7日)

  ■

  本次发行后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www.sse.com.cn)披露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六、为本次事项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丁学东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主办人:石一杰、李吉喆

  (二)法律顾问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住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层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经办律师:叶晓红、陆海春

  (三)验资机构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张彩斌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三街嘉业财富中心5号楼十层

  电话:0510-68798988

  传真:0510-68567788

  主办人:朱佑敏,薛敏

  七、上网公告文件

  1、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公W[2016]B100号);

  2、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告书;

  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股票代码:600869

  ■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被动稀释,因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未变化,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完成后全部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被动下降)

  签署日期:2016年7月11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远东控股集团的基本情况

  (一)远东控股集团简介

  1、公司名称: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日期:1993年4月22日

  4、注册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号

  5、注册资本:人民币66,6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蒋锡培

  7、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贵金属投资咨询、利用企业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及投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资产管理(国有资产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有色金属、塑料粒子、建筑材料、电工器材、智能装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67000

  9、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2000100726

  10、经营期限:2002年04月27日至2052年04月26日

  11、主要股东:蒋锡培,蒋国健,王宝清,张希兰,杜剑平,蒋华君,蒋岳培等

  12、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6号

  13、邮政编码:214257

  14、联系电话:0510-872424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远东控股集团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远东控股集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远东控股集团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二、蒋锡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姓名:蒋锡培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蒋锡培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蒋锡培与远东控股集团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远东控股集团持有公司75.25%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蒋锡培持有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8.32%的股权,担任远东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智慧能源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于本报告书签署日,远东控股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90,084,782股,占上市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的67.14%。蒋锡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67,450股,占上市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的0.057%。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239,266,010股,前述事项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5]2691号)并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远东控股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所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将被动稀释,持股比例由75.25%下降至67.14%;蒋锡培的持股比例由0.061下降至0.0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远东控股集团非公开发行以智慧能源股票为标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已于2016年3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330号),2016年6月27日远东控股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其非公开发行2016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提供质押担保。远东控股集团目前已启动非公开发行2016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换股期为发行结束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期债券到期日止,如换股期内有债券持有人要求换股,远东控股集团的持股比例将会被稀释。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远东控股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90,084,782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的75.25%;蒋锡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67,45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的0.061%。远东控股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71.60%。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蔡道国、蔡强、颜秋娥以7.58元/股的价格发行新股102,902,374股,并以8.8元/股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1,363,636,363股募集配套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本次权益变动后,智慧能源总股本由原来的1,980,086.736股增加至2,219,352,74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所占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将下降,其中远东控股集团的持股比例下降至67.14%,蒋锡培的持股比例下降至0.0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股份总数为1,442,1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23%;被冻结的股份总数为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远东控股集团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一致行动人蒋锡培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根据《关于控股股东激励核心员工长期增持智慧能源股票的制度》计划的公告,增持智慧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

  蒋锡培已于2016年4月1日承诺在未来36个月内(即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不减持其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相关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6年7月11日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二、 备查地点

  上列备查文件的复印件可在上市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上市公司住所为: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6号。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6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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