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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7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8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72.00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51元,共计募集资金28,718.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72.7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46.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6]22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01040160004990530 金额:截至2016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26,018.72万元(其中包含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1,372.72万元)。 2、银行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280188000001963 金额:截至2016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并公告后,募集资金将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划转部分资金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西南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22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康剑雄先生和帅晖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16年7月12日,公司收到西南证券《关于更换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帅晖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现委派方蔚先生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方蔚先生简历附后)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康剑雄、方蔚,持续督导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方蔚先生简历: 方蔚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投资银行杭州部副董事。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任职于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先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包括盛洋科技IPO、达刚路机IPO、古越龙山配股、安纳达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具备较为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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