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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6-1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6年5月24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总数279,00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7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6年7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7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高管锁定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7月13日至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24-23838888-3715 3、咨询联系人:胡女士、刘女士 4、传真电话:024-2340888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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