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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4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6-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8日公司依法取得《民事起诉状》,原告李家康、邓新华、黄文枝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判令:1、华帝股份公司将李家康、邓新华、黄文枝代表九洲合伙企业向华帝股份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一(内容为提名李家康为华帝股份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入华帝股份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后续股东大会)议案;2、华帝股份公司将李家康、邓新华、黄文枝代表九洲合伙企业向华帝股份公司将李家康、邓新华、黄文枝代表九洲合伙企业向华帝股份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二(内容为提名马道为华帝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入华帝股份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后续股东大会)议案;3、撤销华帝股份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即判令撤销选举潘叶江、潘垣枝、潘浩标、杨建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股东大会决议;4、撤销华帝股份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即判令撤销选举赵述强、王雪峰、李洪峰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股东大会决议;5、本案诉讼费用由华帝股份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年7月1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20民初63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家康、邓新华、黄文枝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家康、邓新华、黄文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家康、邓新华、黄文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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