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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6-05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 本次监事会共两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7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11:00在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两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韩存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英科赛尔细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向无锡英科赛尔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赛尔”)提供关于临床国际认证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博雅干细胞具有丰富的国际标准认证经验,所运营的博雅干细胞库是中国唯一通过国际AABB标准、世界卫生组织NRL标准和美国病理协会CAP能力测试三重国际认证的临床级干细胞库。鉴于博雅干细胞在国际认证方面的丰富经验和技术优势,英科赛尔拟委托博雅干细胞为其提供临床国际认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英科赛尔为博雅干细胞的股东许晓椿所控股的无锡北大博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许晓椿为英科赛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方情况

  (1)公司名称:无锡英科赛尔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南长区解放东路800号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诣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生物医药、生物材料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为医疗机构提供管理方案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关联关系说明

  英科赛尔实际控制人为博雅干细胞的股东许晓椿,直接和间接持有博雅干细胞20%股权,博雅干细胞为英科赛尔提供临床国际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构成关联交易。

  (3)英科赛尔股权结构图

  ■

  (4)英科赛尔最近一年财务指标

  (单位: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博雅干细胞接受英科赛尔委托,为其提供临床国际认证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英科赛尔向博雅干细胞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总计1440万元。

  4、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为参考博雅干细胞依据博雅干细胞库通过国际AABB认证所投入的总体费用进行测算,预估英科赛尔临床国际认证所需费用,并由博雅干细胞与英科赛尔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充分协商一致确定。

  5、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博雅干细胞为英科赛尔临床国际认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根据认证过程需要,博雅干细胞应提供人员、技术、设备等支持:

  (1)服务内容

  A、对整体认证项目的规划提出建议与认证过程中的持续督导;

  B、对项目团队组建提出建议,并对项目团队进行认证有关事项培训;

  C、协助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符合临床国际标准的组织机构、制定质量目标并确定各部门及岗位职责,并进行培训;

  D、协助进行质量管理文件制作和流程梳理,编写涉及临床国际认证所需的管理文件及各类SOP文件,建立文件管理体系;

  E、协助进行临床国际认证必需必要的验证技术工作并形成验证报告;

  F、协助认证申请所需的资料与文件的准备和复核,以及申请文件的提交;

  G、组织英科赛尔开展模拟认证的现场演练;

  H、 现场认证协助与建议;

  I、协助反馈意见的解读及解决方案的建议;

  J、其他涉及临床国际认证环节的技术服务和设备支持。

  (2)协议价款及支付方式

  约定服务内容包括整个国际认证过程,不再另行分项收费,经双方协商,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1440万元,按进度支付。付款进度如下:

  A、博雅干细胞按照协议约定,向英科赛尔提供临床国际认证整体服务,协助英科赛尔完成临床国际认证质量控制体系、各类实验室验证等工作并向临床国际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后,英科赛尔应向博雅干细胞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B、自英科赛尔接到临床国际认证机构的认证通过文件或通知(以先到时间为准)后,英科赛尔应向博雅干细胞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临床国际认证通过后,如英科赛尔需要,博雅干细胞可为英科赛尔提供认证维护服务,届时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3)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生效。

  6、履约保证

  为保证英科赛尔履行本次关联交易合同《技术咨询协议》中所约定的付款义务,无锡北大博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博雅干细胞签署了《担保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无锡北大博雅控股集团同意为英科赛尔履行《技术咨询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包括英科赛尔所签署的《技术咨询协议》所应承担的主债权及利息、赔偿金、违约金。

  7、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博雅干细胞与英科赛尔自2016年1月1日至今共计发生关联交易14,445,639.08元。

  8、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执行将增加博雅干细胞的技术服务收入。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附:股东代表监事简历

  韩存在:男,1965年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宁夏恒力集团党办主任、公司办主任、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6-050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8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8月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披露的时间:2016年7月15日

  披露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日期、时间:2016年7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六、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冉旭

  电话:0951—6898221

  传真:0951—6898221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5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8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做出投票指示。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7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文彬,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张文彬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文彬

  2016年7月13日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李宗义、吉剑青、张文彬、叶森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李宗义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资格。吉剑青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执业律师任职资格。张文彬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叶森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和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吉剑青,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吉剑青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执业律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吉剑青

  2016年7月1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宗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李宗义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宗义

  2016年7月13日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叶森,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叶森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和高级会计师资格和职称。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森

  2016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6-04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Ο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6-047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8名。董事高伟、申晨因出差授权委托董事高小平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李宗义因出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叶森代为出席并表决。

  ●本次董事会共四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16年7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材料于2016年7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30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8名。董事高伟、申晨因出差授权委托董事高小平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李宗义因出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叶森代为出席并表决。

  (五)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虞建明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四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高小平、郑延晴、虞文白、祝灿庭、薛全伟、 张月鹏、刘云婷、李宗义、吉剑青、张文彬、叶森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李宗义、吉剑青、张文彬、叶森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1、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高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郑延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选举虞文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4)选举祝灿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5)选举薛全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6)选举张月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7)选举刘云婷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李宗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吉剑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选举张文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4)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英科赛尔细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临2016-048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三)修订《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临2016-049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四)召开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2016-050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附:董事简历:

  高小平:男,196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宁夏恒力集团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分厂副厂长、供销处副处长、副总经济师、总经济师,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延晴:男,197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律师。曾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上海韬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本公司董事。

  虞文白:男,1975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上海浦大电缆厂浙江一分厂副厂长;现任淮安华德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祝灿庭:男,197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印尼代表处运维大项目经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奥地利代表处运维总监兼大项目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本公司董事。

  薛全伟:男,1971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曾任三门峡油墨彩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如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月鹏:男,198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国人民电器集团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乐清德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刘云婷:女,198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上海长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事务部经理。

  李宗义,男,1970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深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顾问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兰州市城关区政协常委,现任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吉剑青,男,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现任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上海市长宁区政协常委,本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张文彬,男,1966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宁夏恒力集团财务处主管会计、供销处结算科长、财务处副处长,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本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叶森,男,1966年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审计师。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科员、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部副经理、经理、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北京泽化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本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6-05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职代会第二次联席会议,选举王家友先生、邵定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王家友:男,1963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宁夏恒力集团企业管理处综合管理科科长、本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部长、营销部副部长、供应部部长;现任审计部副部长、监事。

  邵定基:男,1969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审计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现任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兼综合管理部部长。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6-04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英科赛尔细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技术

  服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向无锡英科赛尔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赛尔”)提供关于临床国际认证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博雅干细胞具有丰富的国际标准认证经验,所运营的博雅干细胞库是中国唯一通过国际AABB标准、世界卫生组织NRL标准和美国病理协会CAP能力测试三重国际认证的临床级干细胞库。鉴于博雅干细胞在国际认证方面的丰富经验和技术优势,英科赛尔委托博雅干细胞为其提供临床国际认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英科赛尔为博雅干细胞的股东许晓椿所控股的无锡北大博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许晓椿为英科赛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英科赛尔细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情况

  1、公司名称:无锡英科赛尔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南长区解放东路800号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诣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生物医药、生物材料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为医疗机构提供管理方案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关联关系说明

  无锡英科赛尔细胞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博雅干细胞的股东许晓椿,直接和间接持有博雅干细胞20%股权。博雅干细胞为英科赛尔提供临床国际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构成关联交易。

  3、英科赛尔股权结构图

  ■

  4、英科赛尔最近一年财务指标

  (单位: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博雅干细胞接受英科赛尔委托,为其提供临床国际认证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英科赛尔向博雅干细胞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总计1440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为参考博雅干细胞依据博雅干细胞库通过国际AABB认证所投入的总体费用进行测算,预估英科赛尔临床国际认证所需费用,并由博雅干细胞与英科赛尔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充分协商一致确定。

  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博雅干细胞为英科赛尔临床国际认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根据认证过程需要,博雅干细胞应提供人员、技术、设备等支持:

  (一)服务内容

  1、对整体认证项目的规划提出建议与认证过程中的持续督导;

  2、对项目团队组建提出建议,并对项目团队进行认证有关事项培训;

  3、协助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符合临床国际标准的组织机构、制定质量目标并确定各部门及岗位职责,并进行培训;

  4、协助进行质量管理文件制作和流程梳理,编写涉及临床国际认证所需的管理文件及各类SOP文件,建立文件管理体系;

  5、协助进行临床国际认证必需必要的验证技术工作并形成验证报告;

  6、协助认证申请所需的资料与文件的准备和复核,以及申请文件的提交;

  7、组织英科赛尔开展模拟认证的现场演练;

  8、现场认证协助与建议;

  9、协助反馈意见的解读及解决方案的建议;

  10、其他涉及临床国际认证环节的技术服务和设备支持。

  (二)协议价款及支付方式

  约定服务内容包括整个国际认证过程,不再另行分项收费,经双方协商,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1440万元,按进度支付。付款进度如下:

  1、博雅干细胞按照协议约定,向英科赛尔提供临床国际认证整体服务,协助英科赛尔完成临床国际认证质量控制体系、各类实验室验证等工作并向临床国际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后,英科赛尔应向博雅干细胞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2、自英科赛尔接到临床国际认证机构的认证通过文件或通知(以先到时间为准)后,英科赛尔应向博雅干细胞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临床国际认证通过后,如英科赛尔需要,博雅干细胞可为英科赛尔提供认证维护服务,届时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三)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生效。

  六、履约保证

  为保证英科赛尔履行本次关联交易合同《技术咨询协议》中所约定的付款义务,无锡北大博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博雅干细胞签署了《担保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无锡北大博雅控股集团同意为英科赛尔履行《技术咨询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包括英科赛尔所签署的《技术咨询协议》所应承担的主债权及利息、赔偿金、违约金。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博雅干细胞与英科赛尔自2016年1月1日至今共计发生关联交易14,445,639.08元。

  八、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执行将增加博雅干细胞的技术服务收入。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向英科赛尔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沟通并获得了认可,我们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向英科赛尔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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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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