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550 证券简称:江铃汽车 公告编号:2016—031 200550 江铃B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2016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3,214,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3元(含税)。 B股股息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6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币=0.8570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二、股息所得税事宜 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人民币9.27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3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和A股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9.27元,B股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3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B股境外个人股东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2.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1.03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未来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折算汇率按照前述1港币=0.8570元人民币计算。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1日,除息日为2016年7月22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7月21日,除息日为2016年7月22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6日。 四、权益分配对象 1、截止2016年7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止2016年7月26日(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7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五、权益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股息将于2016年7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股息将于2016年7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在7月26日办理了“江铃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六、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七、其他事项说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的本公司B股股东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咨询机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509号 咨询电话:0791-85266178;传真:0791-85232839 联系人:全实、龚辉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