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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6-081 债券代码:112301 债券简称:15中武债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6-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扣划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本公司”、“公司”)在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存款4,857,756. 03元。 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向本公司出具厦门中院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01)厦经执字第242-3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年7月14日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中国武夷银行存款4,857,756. 03元;解除对中国武夷在招商银行东街口支行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相关账户的冻结。 上述裁定和扣划事项在厦门中院尚未就本公司2015年10月19日提出的执行异议做出明确裁定的情况下作出。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诉厦门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聚泰)1999年2月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和中国武夷担保案,要求本公司承担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厦门九州大厦第二、三层商场(5,113.48平方米)之外的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权已几经转手给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已在2002年至2004年度报告和2015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1)厦经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及利息,本公司在抵押物价值之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01年8月30日,厦门建行向厦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中院在受案后作出(2001)厦经执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但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抵押物“涉嫌走私暂时无法处理”,厦门中院于当年10月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三)厦门中院在2001年10月27日向中国武夷送达中止执行裁定书后,即于短短五天后作出(2001)厦经执字第241、242号《委托拍卖函》,委托厦门中正拍卖行对九州大厦第二、三层、第二十二层进行拍卖,保留价为1,510万元,但先后四次拍卖均未成交。 (四)2004年5月,厦门聚泰和台湾立信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约,约定以1,518万元出卖九州大厦第二、三层和第二十二层(第二、三层的价值被认定为1,114万元)。同年10月,上述房产正式由台湾立信全资子公司厦门立信伟业购买。为配合此次交易,厦门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当事人解除了上述房产抵押手续。 上述抵押物变卖并未通知和取得作为担保人和利益相关者中国武夷的同意。中国武夷认为,上述交易定价是在利益相关者中国武夷缺席的情况下的协商定价,参考的是二年多前厦门中院2001年组织抵押物拍卖时,由厦门均和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而忽略了其有效期仅为半年和资产价值大幅上涨的重要事实。上述抵押物低价变卖,损害了作为担保人的中国武夷利益,相关当事人存在过错,抵押权人存在严重不当行为,其损失应当由抵押权人自行承担。因此,本公司认为债权人自愿放弃相应的抵押权利,根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中国武夷免除担保责任。 (五)2006年8月,中国武夷银行账户突然被厦门中院冻结,中国武夷于2006年9月23日向厦门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指出厦门中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存在瑕疵。厦门中院于2007年3月召开执行听证会,之后解冻中国武夷账户。中国武夷代理律师向经办法官了解本案进展,其答复案件已由厦门中院内部结案。 (六)时隔8年多之后,厦门中院突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聚泰、中国武夷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500万元,并于2015年10月10日、10月23日冻结中国武夷三个银行账户金额约1,730万元。该强制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瑕疵。中国武夷2015年10月19日向厦门中院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向厦门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或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六、备查文件 1、厦门中院(2001)厦经执字第242-3号《执行裁定书》; 2、厦门中院2016年7月14日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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