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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61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涉及资产收购的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5月19日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中安消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118)。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确定为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26日起进入重大资产停牌,并自2016年6月27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125、2016-149、2016-151、2016-15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如下: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收购3家标的公司,包括北京项目、苏州项目、宁波项目,并已分别与之签订《收购框架协议》。北京项目为智慧城市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苏州项目、宁波项目均为安保系统集成服务提供商,其中苏州项目主要从事包括智能交通在内的安保系统集成业务,客户主要集中在江苏省;宁波项目主要从事安保系统集成、信息安全服务等业务,客户主要集中在浙江省。 2、除苏州项目的审计、评估现场核查工作尚未完成外,北京项目、宁波项目涉及的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的现场核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相关中介机构正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部门的核查程序。 3、宁波项目公司已完成《收购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谈判,北京项目、苏州项目《收购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具体条款尚在谈判中。 4、财务顾问正在进行申报文件编制、工作底稿完善等工作。 5、公司已选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财务顾问,同时选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并签订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服务协议。 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及时公告并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62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中止审查通知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1274号),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128)。 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5月19日起停牌。由于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26日起进入重大资产停牌,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118、2016-125)。 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正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工作,鉴于该事项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经审慎研究,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2016年7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61274号),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申请。 待公司明确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信息后,将尽快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恢复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查的申请。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63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040.69万元(含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因与上海金誉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阿拉丁”或“被告”)存在债务纠纷,于近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沪0106民初12212号]。有关债权形成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金誉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确认事项的补充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16-140)。 同时,公司针对本次诉讼已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040.6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物,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用。 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情况: (一)原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涂国身,董事长 原告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陈应春律师 (二)被告:上海金誉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250号4楼481室 法定代表人:樊志强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本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13日更改为现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上海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阿拉丁公司)系被告上海金誉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誉公司)的各占50%股份的股东。2008年1月14日,原告与阿拉丁公司签署《合作合同》,约定给予金誉公司股东借款用于购买上海石油天然气大厦的不动产权利,并将其进行改建、改造,或以转让、出租等其他方式实现不动产收益。原告与阿拉丁公司约定:原告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利率标准提供借款投入至项目公司(即被告),借款期限直至该项目全部完成还本付息。 2008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借款申请表》,提出借款人民币850万元,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当时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7.83%),借款原因为被告收购石油天然气大厦第一阶段借款资金。原告在2008年2月28日汇款给被告,被告当日会计记账收款凭证确认收到该款项(据该凭证反映另一股东阿拉丁公司亦提供同等850万元借款)。2008年3月5日,被告再向原告提交《借款申请表》,要求借款人民币1650万元,借款利率7.47%,借款原因为收购石油天然气大厦第二阶段付款。原告在2008年3月26日汇款给被告,被告当日会计记账收款凭证确认收到该款项。 嗣后,被告用以上股东借款及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购买新闸路1136弄1号上海石油天然气大厦的不动产权利。被告出资购买了至少5层,但被告实际控制人孙兴武没有征得原告同意,除第5层预告登记在被告名下外,擅自将第6层、第7层登记在被告下属子公司名下,甚至将第10层、第11层竟然登记在跟被告无任何关系的其他公司名下(对此严重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原告保留另案诉讼索赔权利)。2013年4月1日,被告与原告及有关各方签署《金誉阿拉丁房产-债权折价清偿协议》,约定了以房产抵债事宜。但被告没有实际履行。2015年12月15日,被告在《声明函》中再次确认前述以房抵债协议。但嗣后被告依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 为此,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 2、判令被告按7.47%支付上述借款自2008年3月27日起直至清偿日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26日为人民币1540.69万元;(本息总计4040.69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 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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