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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公告编号:2016-40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15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14日至7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交易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7月14日15:00至 2016年7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2号楼B区1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仲初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现场表决及网络表决的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总数为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24,718,8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6,788,753股的67.934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为13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24,708,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6,788,753股的67.9336%;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6,788,753股的0.0010%。 3、中小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15人,代表股份1,053,3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6,788,753股的0.0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42,9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仲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提名李少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4,716,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0,40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7%;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6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6-34)以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4,718,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0,40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3,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本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6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6-34)以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 会 2016年7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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