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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6-04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4国信01”次级债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赎回价格:人民币105.9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2、赎回资金到账日:2016年8月26日
3、赎回安排:凡在2016年8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次级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款的权利。本次债券的摘牌日为2016年8月26日。
一、本期次级债券相关情况概述
1、债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2、债券简称:14国信01
3、债券代码:118906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00,000,000.00元
5、发行价格: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4年期(2+2),附第2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7、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票面利率调整:发行人有权于本期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至第4年存续,且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8、债券利率和利率调整:本期次级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95%,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发行利率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9、起息日:2014年8月26日
10、付息日:自2015年至2018年的每年8月26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6年每年的8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2018年8月26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8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信用等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14]1632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次级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年8月26日为“14国信01”次级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次级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行使“14国信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日登记在册的“14国信01”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2、赎回对象
本期次级债券赎回对象为2016年8月25日(含)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4国信01”次级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人民币105.9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4、赎回条款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至第4年存续,且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5、摘牌日期
本期次级债券的摘牌日期为2016年8月26日。
三、本次赎回付款安排
1、赎回资金到账日:2016年8月26日
2、本次赎回债券享有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95%。付息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14国信01”次级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55元。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在本次赎回资金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14国信01”次级债券赎回部分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赎回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赎回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次赎回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次级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次级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次级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次级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次级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次级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国信01”次级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次级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咨询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咨询联系人:刘鹏、许秋丽
咨询电话:0755-82133479
传真电话:0755-82133058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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