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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47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并民初字第611号、612号、614号、619号-622号、713号、716号、718号、724号、726号、731号-733号、736号、746号、754号、765号、76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11月11日发布了《重大诉讼公告》,详情见:2015年8月29日、2015年11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4、2015-109。 三、判决情况 (2015)并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建华348655.07元及利息(以348655.07元为本金,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5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015)并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军41958.16元及利息(以41958.16元为本金,利息从2013年3月8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015)并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红辰49862.65元及利息(以49862.65元为本金,利息从2013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015)并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超阳26987.52元及利息(以26987.52元为本金,利息从2013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5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015)并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锋16867.2元及利息(以16867.2元为本金,利息从2013年2月19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015)并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朝祥13407.41元及利息(以13407.41元为本金,利息从2013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015)并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疆67761.97元及利息(以67761.97元为本金,利息从2013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015)并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宓霞琼279406元; 驳回原告宓霞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仁涛4770元。 (2015)并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汉玉156970元; 驳回原告葛汉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宇488760元; 驳回原告陈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波454503元。 (2015)并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汎191763元; 驳回原告于汎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秋菊66833元; 驳回原告尹秋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振涛38156元; 驳回原告胡振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伟军37944元; 驳回原告何伟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彩凤33801元; 驳回原告孟彩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易平35666元; 驳回原告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强10055元。 (2015)并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晓亮220540元; 驳回原告张晓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公司将向法院提出上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2015)并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48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2016)晋01民初字第547号、548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郑顶华、韩利军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郑顶华、韩利军损失共计人民币26,014.91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10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被告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06年6月20日,揭露日为2013年4月24日。 上述实施日后,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买入被告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现被告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16)晋01民初字第547号、548号应诉通知书、传票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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