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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江粉磁材 公告编号:2016-075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南东先生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6 年7月18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7月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17日下午15:00-7月18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龙湾路 8 号公司 1 号会议室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6,088.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6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8.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议案一、二、四,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议案三,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6,103.87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其中现场投票36,088.31万股,网络投票15.56万股;
反对2.5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2.52万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619%;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曹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106.0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其中现场投票36,088.31万股,网络投票17.72万股;
反对0.3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36万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89%;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6,106.0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其中现场投票36,088.31万股,网络投票17.72万股;
反对0.3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36万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89%;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吉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36,106.0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其中现场投票36,088.31万股,网络投票17.72万股;
反对0.3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36万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89%;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高德刚律师、李伟良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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