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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6-07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 年7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2016年7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董事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6-07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况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2016年7月10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刘忠臣、刘岚签署<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刘忠臣、刘岚(以下简称"甲方")收购维康医药集团(以下简称"标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银河生物:关于签署<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16年7月10日就相关股权转让事宜签署《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友好协商,上述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未尽事项签订了《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并于2016年7月17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手方 甲方: 1、刘忠臣,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21010619*********X。刘忠臣为维康医药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忠臣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刘岚 刘岚,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21010619********24。刘岚为维康医药集团第二大股东。刘岚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7月17日,公司与刘忠臣、刘岚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2016年7月12日乙方披露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第二次修订)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才实施《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收购标的股权。 2、若本次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失效或本次发行在批准的额度内未能成功募足,则乙方可终止本次收购甲方持有标的股权的交易,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订金,并与乙方签署终止收购标的股权的协议,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本补充协议作为2016年7月10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必要补充,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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