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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航飞机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6-054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07 号)核准,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4,810,56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85.06元,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61,065,174.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5)020014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际转包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和"客户服务体系条件建设项目"进行变更,上述项目尚未使用的 5亿元募集资金作为公司第二期出资的一部分投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飞机西安民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民机公司"),用于"新型涡桨支线飞机研制项目",并由西安民机公司组织实施。(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 年 6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民机公司及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于 2016 年 7 月 1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其中:甲方指"中航飞机西安民机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支行"、丙方指"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丁方指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3261755997,截止2016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涡桨支线飞机研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方式以甲乙双方商定的存款方式确定,甲方承诺如果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承诺募集资金存单不办理任何质押。
二、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德仁、张江,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司维、苗巧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在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本协议项下乙方权利义务终止,丁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持续至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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