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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6-24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6-07-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公司上海分公司报告,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做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93号关于代位权诉讼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2年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上海月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已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13年3月16日披露的《2012年度报告》、2013年8月10日披露的《2013年半年度报告》。 (二)代位权诉讼情况 2013年,公司已取得钢材处置款2434.37万元,尚有部分偿还垫款金额未追回。在法院后续执行过程中,公司上海分公司发现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对其他公司合法到期债权,侵害了我公司的利益。为了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最大限度地挽回或降低损失,公司就上述事项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4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分公司诉讼请求;在上诉期内,上海分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我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已在指定媒体于2014年8月22日披露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3月28日披露的《2014年度报告》、2015年8月22日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3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度报告》。 二、代位权再审裁定情况 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2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代位权诉讼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新的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93号《民事裁定书》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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