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雅化集团违规行为应被阻止

2016-08-01 来源: 作者:朱凯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发布了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公告一出,深交所及时发出监管问询函,六问雅化集团。公告显示,雅化集团这次章程修订的目的是阻止公司被市场化收购,其核心内容是增加收购人的收购难度,其方式方法涉嫌违法。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和问询函的回复内容进行了研究,发现雅化集团章程修订的内容不但多处违法,而且还打着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旗号,涉嫌“挂羊头卖狗肉”。投服中心认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是欢迎市场化并购重组的,这对公司做优做强有利,也对中小投资者有利;投资者反对的是违法并购重组、虚假并购重组和忽悠式并购重组,它使公司受害,使中小投资者受损。

  修改章程多处违规

  根据公告,雅化集团本次章程修订涉及13个条款,主要内容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收购人,设置收购障碍,增加收购难度和成本;另一方面是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保障他们的利益。

  首先,此次章程修订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将《证券法》中规定的投资者持股达到公司总股本5%及之后每次增减5%时应履行的信披义务,修改降低为3%,并对报告通知的对象和方式作了改变;以此为前提规定了收购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违反了公司治理相关规定。雅化集团将《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变更成“3/4”,并将特别决议的内容扩大到“恶意收购”;将《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任期届满后须有股东大会不设条件地再行选举的规定,改变成“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并限制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人数,即“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满的情况下每一年度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员的1/4”;将《公司法》中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规定,改变成“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多数统一选举产生”。

  除此之外,章程还在两方面进行了不当规定:一是在收购人的定性上规定了恶意收购;二是设置了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巨额赔偿金。

  雅化集团此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将市场化收购定性为恶意收购之所以不当,是因为这种定性是出于被收购人一部分人的好恶和利益,而不是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市场化收购有利于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公司更好发展、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发现,因而各国法律是保护的,监管机构是鼓励的。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要约收购和强制性收购均有相关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也同样鼓励。

  此外,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巨额赔偿金的规定之所以不当,是因为董事会“自己给自己”的这种巨额赔偿依据源自何处,程序是否正当均值得推敲。据悉,雅化集团6名非执行董事中有3名为公司前十大股东。公司董事会单方面制定如此高额赔偿金条款,特意维护董事及高管人员地位的意图明显,涉嫌利益输送。若此条款触发,据统计,上市公司雅化集团需要向其董事和管理层支付近960万元,占公司2015年净利润的8.1%,大大削减了公司的净利润,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利益。这样的提案,即使股东大会表决也应当是类别股东表决,应当让中小股东来决定。

  应阻止雅化恶例生效

  不可否认,公司存在自治权利,公司章程也可以有任意条款。法律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自由行为,尊重公司在创设、变更与消灭公司法律关系方面的自治精神。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精神的法律文件,堪称公司生活中的宪法,因而法律也尊重公司章程的自治。但是,公司自治是有前提的,公司章程的任意条款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遵守法律。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还有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雅化集团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为上市公司阻挠市场化收购开了恶例,如不及时阻止,群起效仿将后果堪忧。投服中心认为,市场化收购与反收购是资本市场的正常现象,国内外屡见不鲜,法律也没有禁止公司反收购的行为。但是,反收购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以合法正当的手段去进行。如果雅化集团公司章程的修订获得通过,将令现有的法律形同虚设,《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将无法执行,市场化收购将不复存在,资本市场秩序将受到严重破坏,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损。

  投服中心反对雅化集团董事会的章程修订,今后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同时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行使自身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修改议案的通过。

本版导读

2016-08-01

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