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15荣安债”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8-0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5日,凡在2016年8月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8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发行的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荣安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62)将于2016年8月6日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5荣安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荣安债,代码:112262

  3、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在第3年末附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6.5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5年8月7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7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如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兑付日为2020年8月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7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7日。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12、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次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发行人。

  公司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3、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期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本金支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6、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3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5荣安债"票面利率为6.50%,本次付息每1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15荣安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5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5日

  2、除息日:2016年8月8日

  3、付息日:2016年8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荣安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久芳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14-12)

  邮编:315010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4-87312566

  传真:0574-87310668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联系人:唐异、王宇

  联系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477

  2、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李林

  邮编:518038

  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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