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08-01 来源: 作者:

  股票代码:000778 股票简称:新兴铸管 公告编号:2016-63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以电话和书面方式向董事和监事发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传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全体9名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参加会议董事人数及会议举行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就通知所列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日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条款

  1、在第五章之第二节的第一百零八条后,增加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2、在第七章后,增加党委会一章,共包括三小节: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部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落实主体责任,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落实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二、修订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9日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在第一章的第二条后,增加条款: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除上述修订外,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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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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