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6-08-01 来源: 作者:

  (上接A29版)

  成本计量(2015年12月31日35笔,面值28,000,000千元)。

  (三十)其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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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按账龄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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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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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股本

  本行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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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单个股东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低于5%。

  本行成立时的股本78.5亿元业经深圳融信会计师事务所(深融所验字[2007]第001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年,本行向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普通股5.5亿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6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9.8亿元,股本总额增加至84亿元,其中溢价14.3亿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加的股本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大信验字[2009]第4-0014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0年,本行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普通股7亿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5亿元,股本总额增加至91亿元,其中溢价2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加的股本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大信验字[2010]第4-0007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3年,本行向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欣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和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定向募集普通股12.9亿股,发行价格为5.00元每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4.5亿元,股本溢价51.6亿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加的股本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3]第330059号验资报告”验证。

  (三十二)资本公积

  本集团及本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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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三)其他综合收益

  1、其他综合收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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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和转入损益情况

  本集团及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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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调节情况

  本集团及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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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 盈余公积

  本集团及本行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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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6年根据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行按照2015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本集团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十五)一般风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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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团按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的规定,在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设立一般风险准备用以弥补银行尚未识别的与风险资产相关的潜在可能损失。该一般风险准备原则上应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集团按照上述管理办法计提后的一般风险准备不低于年末风险资产余额的1.5%。

  一般风险准备还包括本行下属子公司根据其所属行业或所属地区适用法规所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三十六)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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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22日,本行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2015年度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94,750万元;提取一般风险准备393,758万元;按2015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94,750万元;不实施股利分配。

  (三十七)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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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利息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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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九)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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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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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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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二)汇兑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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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三)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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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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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业务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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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六)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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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七)其他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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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八)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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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九)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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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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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关系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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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一)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1、每股收益

  本集团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每股收益如下:

  本集团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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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团不存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因此,稀释每股收益等同于基本每股收益。

  本行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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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净资产收益率

  本集团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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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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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二)现金流量情况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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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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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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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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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分部报告

  出于管理目的,本集团根据产品和服务划分成业务单元,本集团有如下四个报告分部:

  (1)公司业务指为公司客户提供的银行业务服务,包括存款、贷款、结算、与贸易相关的产品及其他服务等;

  (2)个人业务指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银行业务服务,包括存款、信用卡及借记卡、消费信贷和抵押贷款及个人资产管理等;

  (3)资金业务包括同业存/拆放业务、回售/回购业务、投资业务、外汇买卖等自营及代理业务

  (4)其他业务指除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及资金业务外其他自身不形成可单独报告的分部,或未能合理分配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

  分部间的转移价格按照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匹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利率和同业间市场利率水平确定,费用根据受益情况在不同分部间进行分配。

  1、本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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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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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或有事项及承诺

  (一)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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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本性支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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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营租赁承诺

  房屋租赁承诺主要反映本集团根据需要租赁的营业场所及办公楼应支付的租金。各期末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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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A31版)

本版导读

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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