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8-01 来源: 作者: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诺亚正行 ”)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诺亚正行自2016年8月1日起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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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诺亚正行官网: www.noah-fund.com?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前身是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4号文核准募集的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3月6日成立。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3月6日进行分级运作,至2016年3月7日分级运作周期结束自动转型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7号德胜国际中心D座4层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8月4日,即在2016年8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或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7号德胜国际中心D座4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已获取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如因上行短信通道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上行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三)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17:00止)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电话投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主要代销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主要代销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4、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6年8月1日前及2016年8月30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非纸面方式的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1-9999

  联系人:胡金平

  联系电话:010-66583052

  电子邮件:hu.jinping@icbccs.com.cn

  传真: 010-66583100

  网址:http://www.icbccs.com.cn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五层A528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 010-85197530

  邮政编码: 100010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 3135 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icbccs.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11-9999咨询。

  3、本基金的首次停牌时间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刊登日当天(2016年8月1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停牌,10:30后恢复交易。本基金第二次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16年8月31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日

  

  附件一:

  《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进行变更并修订基金合同,同时将本基金更名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二。

  为实施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变更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日

  

  附件二:

  《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考虑到政府债纯债型基金在市场中具有稀缺性,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事宜属于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因此变更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方案要点

  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债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5、上市交易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变更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债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国债期货、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金融债、央行票据、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政府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政府债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本基金政府债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属于利率债范畴。通过全面研究GDP结构及GDP增长率、物价水平、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通胀率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与通胀水平变化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消除或减轻由通胀因素的负面影响、减少其对债券组合带来的负面冲击的前提上,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2)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政府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运作,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00%*中国国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2)选择理由:本基金以投资于政府债券为主,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目标,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而且也容易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因而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四)变更后的基金资产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变更后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场外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

  注:Y为持有期限,1个月指30天。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变更后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前的《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修订《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七)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安排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选择期。选择期期间,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业务及交易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实施变更前可选择卖出或赎回,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将默认变更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需应对卖出、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变更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方案说明书》以上变更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变更方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前身是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日起正式生效。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3月6日进行分级运作,至2016年3月7日分级运作周期结束自动转型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变更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一般决议通过,以通讯方式召开。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的方案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变更不存在技术障碍

  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变更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变更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变更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变更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变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变更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11-9999

  网址:www.icbccs.com.cn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www.icbccs.com.cn及2016年8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开放式基金账户号(填写):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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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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