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6-09-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2日,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5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会同本次重组有关各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所涉及到的简称与《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中“释义”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文件中列示的标的公司两年一期的财务数据中一期的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预估值。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编制和公告重组报告书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以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内容为准。

  一、关于本次重组可能构成重组上市的问题

  本次交易后,陈建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23.11%股份(扣除募集资金部分),交易对方陈默持有上市公司15.35%股份,林嘉喜持有上市公司4.84%股份,深圳墨非持有上市公司2.67%股份,国墨联合持有上市公司0.81%股份,林嘉喜与国墨联合系一致行动人。

  问题一:根据预案披露,陈默与林嘉喜于2013年7月合伙设立深圳墨非,并且在标的公司设立后,陈默以出资额对价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林嘉喜,在标的公司的历次股权转让中,陈默与林嘉喜的股权转让具有同步性;2015年2月,林嘉喜将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出资额为对价转让给国墨联合、国墨天下;国墨天下与深圳墨非为标的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平台;林嘉喜的全资子公司国墨联合与国墨天下商号相近。请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不构成,请列出相反证据,请财务顾问与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其中,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同时,《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对于《收购管理办法》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如有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陈默、林嘉喜、深圳国墨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墨联合”)、深圳墨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墨非”)及深圳国墨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墨天下”)5家主要交易对象(以下分别或并称“主要交易对象”)之间的关系如下:

  (一)主要交易对象中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1、深圳墨非和国墨天下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深圳墨非与国墨天下均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周志锋为深圳墨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深圳墨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周志锋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同时,周志锋持有国墨天下75%股权,系国墨天下的控股股东并担任国墨天下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等规定,深圳墨非与国墨天下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林嘉喜与国墨联合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林嘉喜持有国墨联合100%股权,系国墨联合的单一股东。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等规定,林嘉喜与国墨联合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主要交易对象中陈默与林嘉喜及国墨联合、国墨天下及深圳墨非均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陈默与国墨天下及深圳墨非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除共同投资标的公司外,陈默与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不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陈默与国墨天下、深圳墨非在墨麟股份中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但基于以下原因和事实,陈默与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陈默与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陈默、国墨天下、深圳墨非出具的相关说明,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作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与陈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和动机,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就保持一致行动达成任何协议、默契或安排,亦未实施可以约束任何其他方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安排。

  (2)陈默与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陈默、国墨天下、深圳墨非出具的相关说明,国墨天下、深圳墨非均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股东或合伙人在标的公司的研发、推广、管理、财务等方面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陈默作为标的公司的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主导标的公司游戏产品的策划、研发,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与日常经营作出决策,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发展起决定作用。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陈默、国墨天下、深圳墨非出具的相关说明,陈默和国墨天下、深圳墨非在标的公司股东会上依据自身情况独立判断,并按照《公司法》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各自的持股比例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不存在相互商议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的情况,亦不存在相互协商表决意向后再进行表决的情况。

  综上,陈默与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陈默与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除共同投资标的公司外,林嘉喜系深圳国金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纵横”)的控股股东并担任国金纵横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国金纵横系深圳国金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金天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默持有国金天使2.2727%份额。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在墨麟股份、国金天使中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但基于以下原因和事实,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陈默、林嘉喜在国金天使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导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国金天使系有限合伙企业,国金纵横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受托管理人并负责管理运作合伙财产,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陈默作为持有国金天使2.2727%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陈默、林嘉喜分别出具的说明,陈默、林嘉喜在国金天使项目中的合作系其基于独立判断作出的商业决策安排,陈默、林嘉喜并不因该等常规投资业务合作事项导致其在共同投资标的公司并通过本次交易在未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行使相关表决权事宜上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在墨麟股份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导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陈默、林嘉喜分别出具的说明,陈默作为标的公司的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主导标的公司游戏产品的策划、研发,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与日常经营作出决策,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发展起决定作用。

  标的公司引进林嘉喜作为公司股东的目的在于分享林嘉喜在TMT行业的投资资源和项目经验。林嘉喜作为专注于TMT行业的专门财务投资人,以取得财务投资为目的,并不谋求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经营权,不参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除标的公司外,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林嘉喜及其控制的企业还投资持有若干游戏公司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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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林嘉喜的说明,其直接及/或间接投资的游戏企业特别是产品类型相同的游戏企业之间存在现时或潜在的市场竞争或利益冲突,其财务投资人的身份及地位决定了其充分尊重创始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并在各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中保持中立立场,避免因其对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导致其控制的不同股权投资平台出现投资收益不均衡现象。

  基于上述,因陈默、林嘉喜在标的公司的身份地位、决策基础等因素,陈默与林嘉喜及其一致行动人国墨联合不存在构成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2)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陈默、林嘉喜分别出具的说明,在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层面,陈默和林嘉喜在公司股东会上依据自身情况独立判断,并按照《公司法》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各自的持股比例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不存在相互商议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的情况,亦不存在相互协商表决意向后再进行表决的情况;在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面,林嘉喜除在标的公司董事会提名1名董事维护其作为投资人的利益外,未在标的公司任职或委派任何人员在标的公司任职,其并不参与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管理。

  此外,在标的公司的发展过程中,陈默和林嘉喜曾就标的公司的扩张规模、发展速度、对外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事项持有不同意见。

  综上,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林嘉喜等相关方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关主要历史沿革情况

  就历史上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主要历史沿革,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陈默、林嘉喜分别出具的说明,其相关股权演变过程及原因等情况如下:

  a)陈默与林嘉喜之间关于标的公司股权相关转让事宜

  2012年10月16日,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陈默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股权转让予林嘉喜事宜,陈昊鹏放弃相应优先购买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12年10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2012年11月16日,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陈默将标的公司14%股权转让予林嘉喜、陈昊鹏将标的公司1%股权转让予林嘉喜事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修改并通过公司章程。2012年11月3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根据陈默出具的说明,其向林嘉喜转让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目的在于使标的公司引入林嘉喜作为专门财务投资人,分享其在TMT行业的投资资源和项目经验。

  b)深圳墨非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

  基于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考虑,经陈默提议并经与林嘉喜沟通协商,2013年7月2日,陈默和林嘉喜按其当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墨非作为管理层持股平台,用于标的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

  2013 年8 月7 日,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 万元事宜,其中陈默认缴640 万元,林嘉喜认缴160 万元,深圳墨非认缴100 万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13 年8 月1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2014年9月2日,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增至2,000万元事宜,新增注册资本由现有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其中,陈默新增出资704万元,林嘉喜新增出资176万元,深圳墨非新增出资100万元,那拓新增出资20万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14年9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经对管理层业绩考核,2015年3月31日,深圳墨非全体合伙人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一致同意陈默与林嘉喜分别将其持有的深圳墨非相应出资份额转让予标的公司管理层周志锋、沈刚、郭永洪、徐华、刘平华、陈昊鹏、陈天敏和汪长明,实现管理层股权激励。2015年4月1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c)国墨联合、国墨天下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陈默、林嘉喜分别出具的说明,经陈默提议并与林嘉喜沟通协商,林嘉喜考虑到其在标的公司取得的良好投资收益,同意由其个人对标的公司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为方便操作,2015年2月12日,林嘉喜下属公司员工刘伟明、詹川分别设立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根据林嘉喜的说明,上述公司中的“国墨”二字系为方便记忆和操作,从标的公司和林嘉喜控制的国金系公司中各取一字组成。

  2015年2月25日,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林嘉喜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4%股权分别转让予国墨联合和国墨天下事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015年2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i)国墨天下的主要股权演变情况

  2015年5月18日,詹川与周志锋、沈刚、郭永洪及徐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国墨天下12%股权分别转让予周志锋、沈刚、郭永洪及徐华。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詹川持有国墨天下88%股权,周志锋持有国墨天下8%股权,沈刚持有国墨天下2%股权,郭永洪持有国墨天下1%股权,徐华持有国墨天下1%股权。

  2015年5月27日,詹川减少对国墨天下的注册资本出资420万元,国墨天下就减资事宜进行公告。2015年7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本次减资完成后,詹川持有国墨天下25%股权,周志锋持有国墨天下50%股权,沈刚持有国墨天下12.5%股权,郭永洪持有国墨天下6.25%股权,徐华持有国墨天下6.25%股权。

  2015年8月18日,詹川将其持有的国墨天下25%股权转让予林嘉喜。2015年8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林嘉喜持有国墨天下25%股权,周志锋持有国墨天下50%股权,沈刚持有国墨天下12.5%股权,郭永洪持有国墨天下6.25%股权,徐华持有国墨天下6.25%股权。

  2016年7月16日,国墨天下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林嘉喜将其持有的国墨天下25%股权转让予周志锋事宜。2016年7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周志锋持有国墨天下75%股权,沈刚持有国墨天下12.5%股权,郭永洪持有国墨天下6.25%股权,徐华持有国墨天下6.25%股权。

  ii)国墨联合的主要股权演变情况

  2015年8月12日,刘伟明将其持有的国墨联合100%股权转让予林嘉喜。2015年8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林嘉喜持有国墨联合100%股权。

  基于上述,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国墨联合系林嘉喜的全资子公司,国墨天下的股东已变更为标的公司管理层。

  3、陈默、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及深圳墨非的声明和承诺

  根据陈默、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及深圳墨非分别出具的声明和承诺,除已披露的共同投资标的公司、陈默投资林嘉喜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国金纵横管理的国金天使外,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投资、控制、委托管理及人员委派等关系,亦未就该等事项达成任何协议、默契或其他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见表示;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之间在标的公司的日常运作中,均各自或单独委派股东代表出席会议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相互商议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的情况,亦不存在相互协商表决意向后再进行表决的情况,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事实;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之间未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签署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未来亦不会签署或达成任何与此相关的协议或其他安排。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认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承诺,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认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承诺,陈默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问题二:本次交易对方中,国墨天下等5名股东仅获得现金对价,另外,在其他同时获得股份与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中,对价也相差较大,如陈默获得的股份与现金对价比为0.83,深圳墨非获得的股份与现金对价比为1.25。请补充说明本次交易关于股份及现金支付的安排是否刻意降低陈默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刻意规避重组上市,请财务顾问与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实现既定重大战略转型目标的重要契机和关键步骤,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由房地产开发的单一主业转变为房地产开发与网络游戏双主业并举。基于此发展战略,保证重组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是本次交易的前提和基础。

  在兼顾本次交易各方商业利益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设置了包括(但不限于)陈默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完成后董事会成员安排等一系列的交易安排。该等措施是本次交易各方基于其各自商业诉求经协商谈判达成的客观结果,不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方案不存在刻意降低陈默持股比例的情形

  根据本问询函回复第一题所述,深圳墨非与国墨天下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均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且深圳墨非8名合伙人中的4名合伙人与国墨天下的股东重合。因此,作为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墨非与国墨天下于本次交易中合计获得235,902,545.12元股份交易对价、343,440,128.51元现金交易对价,股份与现金对价比约为0.69,低于陈默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与现金对价比0.83。

  如本问询函回复第一题所述,本次交易中陈默与其他主要交易对象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根据陈默出具的说明,陈默尊重陈建成先生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构建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增持卧龙地产股份的计划,亦不存在通过参与本次交易项下募集配套资金等其他方式进一步增持卧龙地产股份的情形,但未来参与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或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除外(如适用)。本次交易对价中股份和现金对价的支付比例系陈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对现金的需求经与上市公司谈判达成的商业安排,不存在刻意降低陈默在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认为:

  “本次交易关于股份及现金支付的安排系交易各方根据自身的诉求进行商业谈判的结果,不存在刻意降低陈默在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情形,不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的情形。”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认为:

  “综上,本次交易关于股份及现金支付的安排不存在刻意降低陈默在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情形,不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的情形。”

  问题三:根据预案披露,交易后陈默有权向卧龙地产提名2名董事,卧龙地产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选举陈默担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请补充披露陈建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对卧龙地产及标的公司的董事及高管的提名情况,并说明卧龙地产是否为标的资产管理层控制,请财务顾问与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卧龙地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鉴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房地产开发与网络游戏双主业并行发展,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共同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同意陈默拥有2名非独立董事提名权,除此约定外,上市公司未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提名权、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达成任何协议、安排或默契。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陈默有权提名2名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陈建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权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余下董事席位中提名董事;上市公司未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提名权、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达成任何协议、安排或默契。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标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根据陈默提供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调整董事会成员或设置执行董事(不设置董事会)。其中,若标的公司届时仅设置执行董事不设置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将由上市公司提名的人员担任;若标的公司届时设置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中上市公司提名的人员将过半数。考虑到标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及为保证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将基本保持稳定。其中,标的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标的公司总经理提名,经上市公司同意后由标的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聘任。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将由上市公司与陈默等本次交易相关方沟通后另行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并提交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前后,卧龙地产的控制权保持不变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陈建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卧龙地产44.49%股份,陈建成系卧龙地产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卧龙地产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建成,控制权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卧龙地产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变更为1,391,783,130股,其中,陈建成拟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卧龙控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168,889,323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建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91,478,2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31%,陈建成仍然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默将持有上市公司214,250,16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39%;深圳墨非将持有上市公司37,326,3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8%。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保持不变。

  2、本次交易完成后,卧龙地产董事会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有关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陈默有权提名2名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陈建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权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余下7名董事席位中提名董事;上市公司未与林嘉喜、国墨联合、国墨天下、深圳墨非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提名权、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达成任何协议、安排或默契。根据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基于上述,陈默提名的2名董事无法单方面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为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陈默出具承诺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2名董事提名权外,陈默将不会单独或者联合其他第三方向上市公司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陈默提名的2名董事已被罢免的除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陈默提议罢免由其提名的2名董事的除外)、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新增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等改变上市公司董事会现有人员组成结构或对董事会人员组成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议案,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由其提名的或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不超过2名。

  深圳墨非、林嘉喜及国墨联合分别出具承诺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其将不会单独或者联合其他第三方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罢免上市公司董事、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新增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等改变上市公司董事会现有人员组成结构或对董事会人员组成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议案。

  3、本次交易完成后,卧龙地产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况

  本次交易前,卧龙地产共有4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王希全担任总经理、郭晓雄担任常务副总经理、杜秋龙担任副总经理、马亚军担任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未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选等达成任何协议、安排或默契。

  (四)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认为: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标的公司管理层控制的情形。”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认为: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标的公司管理层控制的情形。”

  二、关于本次交易方案

  问题四:目前标的公司持有多家创投企业的股权,出售股权类资产构成公司2015年净利润的主要来源,且公司游戏业务处于亏损状态。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及利润来源,说明标的公司是否为持股型投资企业,是否属于类金融业务,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公司持有的创投企业目前的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及其市场估值以及公司所持有的创投企业在本次交易中的估值情况;(3)公司未来对上述创投企业股权的处置计划。请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及利润来源,说明标的公司是否为持股型投资企业,是否属于类金融业务,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持股型投资企业、类金融业务的界定

  (1)持股型投资企业的界定

  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并未对持股型投资企业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有明确的定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定义,持股型投资企业可理解为母公司自身不具有经营业务,仅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2)类金融业务的界定

  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亦未对类金融业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第一条中的相关表述,金融企业可大致分为3类:1、“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2、私募机构;3、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关于私募机构的定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1月17日)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结合上述法规中关于金融企业的定义,类金融业务是指与上述金融企业业务不完全相同,但存在相似之处的业务。

  2、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及利润来源

  (1)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在主营业务层面,墨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游戏的研发和授权运营,具体包括页游、端游、手游的研发和授权运营以及相关IP的开发和授权使用。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墨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研发的和正在研发的主要游戏如下:

  ■

  结合标的公司已开发的多款游戏以及标的公司未来的游戏研发规划,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网络游戏的研发和授权运营。

  标的公司所持有的9家控股子公司是标的公司进行战略转型,打造立足“粉丝经济”,集游戏研发与运营于一体并和其他泛娱乐产业相结合的商业模式的重要载体。如深圳墨和承担着标的公司未来多款游戏的推广工作;武汉鱼之乐是标的公司H5技术储备的中心;成都墨灵是端游和手游技术储备中心;深圳三体的游戏产品《龙之皇冠》具备打造“粉丝经济”的基础,符合标的公司长期的精品游戏研发和运营的战略方向。

  综上,墨麟股份与其9家控股子公司是相互协作,并专业化分工的统一整体。标的公司所持有的9家控股子公司是标的公司成功完成战略转型,实现进一步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石。

  (2)标的公司利润情况

  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标的公司对公司结构进行了调整,陆续出售了子公司上海灵娱和上海墨鹍的股权,以优化团队规模和人员结构,推动团队向精英化团队方向进行发展,标的公司出售子公司以及联营企业主要基于上述战略调整的需要,客观上也导致2015年度和2016年1-3月的投资收益较高。从2014年来看,墨麟股份的营业收入为46,433.88万元,投资收益仅为87.38万元。2014年的财务数据更能反映墨麟股份的正常业务开展情况,未来标的公司的利润来源依然主要为网络游戏的研发及授权运营。

  根据上市公司与陈默、深圳墨非以及国墨天下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陈默、深圳墨非、国墨天下进一步分别及共同确认和承诺如下:“(1)自《盈利补偿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承诺年度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内,标的公司不得转让其届时持有的全资及/或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亦不得转让其届时持有的、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认定为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企业及/或其管理或控制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标的公司因在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届满而退出投资的除外。若陈默、深圳墨非、国墨天下违反上述承诺的,标的公司因上述转让行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收益不计入标的公司承诺年度的实际利润;(2)承诺年度内,若标的公司实现的非经常性损益(税后)超过4.925亿元的,则标的公司实现的非经常性损益(税后)按4.925亿元计算,超出部分的收益不计入标的公司承诺年度的实际利润。”综上所述,墨麟股份子公司均为墨麟股份涉及网络游戏的研发和授权运营的营运子公司,且在《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束下,未来标的公司将不再转让其届时持有的全资及/或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因此标的公司不属于持股型投资企业,不属于类金融业务。本次交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公司持有的创投企业目前的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及其市场估值以及公司所持有的创投企业在本次交易中的估值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标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国金天使、国金凯撒、国金天惠及国金天成中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根据前述创业投资企业的界定,国金天使、国金凯撒、国金天惠及国金天成为创业投资企业。

  国金天使、国金凯撒、国金天惠以及国金天成的主要投资领域涵盖互联网内容(泛娱乐),兼顾垂直细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等)的平台与社交。目前国金天使、国金凯撒已完成全部投资,进入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阶段。

  国金天成及国金天惠在互联网内容领域积极布局,兼顾移动互联网应用、移动互联网社交、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教育等垂直领域。目前仍处于投资期,已在游戏、影视行业投资多个项目。

  标的公司持有的国金天使、国金凯撒、国金天惠及国金天成作为创投企业,目前无公开市场估值。本次交易中,墨麟股份作为国金天使、国金凯撒、国金天惠及国金天成的有限合伙人,无法取得该等创投企业的进一步资料,无法给出本次交易的估值情况,评估机构将该等创投企业以墨麟股份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入预估值。截至2016年6月30日,国金天使、国金凯撒、国金天惠及国金天成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为国金天使、国金凯撒、国金天惠、国金天成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上表中墨麟股份账面值均按成本法计量,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综上,本次评估机构在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过程中将该等创投企业以墨麟股份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即初始投资成本)计入预估值。上述持有的创投企业股权总预估值为7,137.48万元。

  (三)标的公司未来对上述创投企业股权的处置计划

  根据标的公司与国金天使、国金凯撒、国金天惠以及国金天成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标的公司对上述创投企业投资时点、合伙期限到期时点以及核心退出条款约定如下:

  ■

  标的公司对于投资的上述四家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处置将按照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执行,无提前处置的计划。

  (四)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认为:

  1、墨麟股份子公司均为墨麟股份涉及网络游戏的研发和授权运营的营运子公司,且在《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束下,未来标的公司将不再转让其届时持有的全资及/或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因此标的公司不属于持股型投资企业,不属于类金融业务。本次交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次评估机构在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过程中将该等创投企业以墨麟股份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即初始投资成本)计入预估值。上述持有的创投企业股权总预估值为7,137.48万元。

  3、根据标的公司管理层的计划,对于标的公司投资的上述四家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处置将按照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执行,无提前处置的计划。

  问题五:根据预案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净利润分别为5506万元、17502万元、24990万元,而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5293万元、-7273万元、-528万元,其中部分非经常性损益来自理财产品。请补充披露:(1)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及原因、是否具备持续性,扣非后净利润大幅下降对公司估值的影响;(2)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详细情况;(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回复: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及原因、是否具备持续性,扣非后净利润大幅下降对公司估值的影响

  1、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及原因、是否具备持续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金额及内容如下表:

  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2014年度、2015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16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是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政府补助、理财产品收益、股份支付。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中金额较大主要包含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和股权转让收益等,2015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系处置上海灵娱60%股权确认投资收益35,940万元,2016年1-3月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损益金额较大,主要系处置上海墨鹍30%股权确认投资收益33,780.58万元。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网络游戏的研发及授权运营,标的公司出售子公司以及联营企业是基于其战略转型的需求。陈默、深圳墨非以及国墨天下与上市公司已签署《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自《盈利补偿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承诺年度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内,标的公司不得转让其届时持有的全资及/或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基于上述约定,因处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股权产生所形成的非经常性损益预计将不会持续存在。

  (2)政府补助

  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收益主要来源于政府对标的公司游戏产品相关产业化项目资助金,互联网服务创新项目资助金及墨麟游戏品牌培育资助金。前述政府补助需标的公司每年根据具体的研发项目向政府申请并以取得政府审批为前提,具有不确定性。

  (3)理财产品收益

  标的公司利用闲置货币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基于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提高标的公司的流动资金收益管理,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按照使用计划配置期限购买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属标的公司正常的资产管理行为。未来标的公司管理层将根据现金流、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合理安排闲置资金的理财计划。

  (4)股份支付

  标的公司2015年对管理层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以自身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金额6,714.30万元。前述股份支付不具有可持续性。

  2、扣非后净利润大幅下降对公司估值的影响

  本次预评估选用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资产进行估值。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网络游戏的研发和授权运营,预评估收益法预测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等基于标的公司历史业务和财务数据,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持续经营以及标的公司未来不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等假设。

  相较于2014年,2015年至2016年3月31日标的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1)原有主力产品已经进入平稳期,收入逐步下降;(2)市场竞争导致产品用户对于新产品的要求有所提高,新产品的实际研发周期较长,未能形成收入上的有效补充;(3)大量新增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

  同时,标的公司对上海灵娱及上海墨鹍在研发阶段持续提供产品研发制作支持和资金支持等,而其资金投入成果却表现在子公司股权出售所带来的投资收益。由于投资收益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财务表现不能合理体现标的公司在游戏研发和制作等主营业务上的能力。

  截至2016年3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在研及拟上线游戏项目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下转B54版)

本版导读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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