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于学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金玉军、郭洪波、刘雷、陈爱民和王世权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李增昉、罗伟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可为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崔建民和魏英杰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1.01 梅君超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6名股东,代表股份630,449,4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1%。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师:任俏、刘华剑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6-10-1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