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1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11月14日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3日15:00至2016年11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孙继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422,689,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08,327,309.00股的41.91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2,683,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08,327,309.00股的41.919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08,327,309.00股的0.000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2,689,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31,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晓鸣 刘云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4日

本版导读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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