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6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与方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2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会议时间:2017年1月12日下午14:00以通讯方式召开
(2)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应表决董事6人,实际表决董事6人
(3)主持人: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4%股权的议案》
公司与越海全球签订《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股份质押合同》,拟以3,800.00万元人民币收购越海全球持有的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4%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收购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4%股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7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4%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拟以3,800.00万元人民币收购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海全球”或“乙方”)持有的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能源”或“标的公司”)450.00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占诚志能源全部股份的0.4%。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诚志能源100%的股权。
关于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近日,公司与越海全球签订《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公司拟以3,800.00万元人民币收购越海全球持有的诚志能源0.4%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诚志能源100%的股权。
本次股权收购前诚志能源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诚志能源股权结构如下:
■
2、公司于2017年1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4%股权的议案》,本次股权转让金额为3,800.00万元人民币,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诚志能源100%的股权,收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尚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能否获得上述备案及最终获得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宇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覃军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96741084P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物流中心(仓储);搬运装卸;货运代理(代办)。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运输咨询业务;车辆委托管理;物流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 90%
越海供应链设备制造(苏州)有限公司 10%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05日
2、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简介
(1)诚志能源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企业住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思海
注册资本:111,428.5714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36988A
经营范围:生产及销售洁净煤技术系列产品(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生产经营),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生产经营)及相关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99.6%
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 0.4%
成立日期: 2003年09月18日
2、诚志能源财务指标及评估情况
(1)诚志能源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诚志能源(原惠生能源)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惠生(南京)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7262号。
(2)诚志能源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4%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7]第【000002】号。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负债等。
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估算。
在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如下:
①资产基础法结论
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555,942.51万元,评估值为556,706.94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261,464.06万元,评估值为261,711.45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4,478.45万元,评估值为294,995.49万元,评估增值517.04万元,增值率0.18%。具体详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
单位:万元
■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294,995.49万元(大写金额为贰拾玖亿肆仟玖佰玖拾伍万肆仟玖佰元整)。
②收益法评估结论
经采用收益法对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980,727.69万元 (大写金额为玖拾捌亿柒佰贰拾柒万陆仟玖佰元整),其中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0.4%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3,960.63万元(大写金额为叁仟玖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元整)。
③评估结论的最终选取
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额为685,732.20万元。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而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产出能力及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在如此两种不同价值标准前提下产生一定的差异应属正常。
诚志能源作为国内领先的工业气体及基础化工原料综合运营商,具有独特的经营模式,主要表现为产业园区的区域独占性、与国际知名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产业链的可延伸性及“气体+液体并重”的产品结构等优势,上述优势都是成本法评估较难体现的,所以认为收益法评估结果更能反映诚志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④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980,727.69万元 (大写金额为玖拾捌亿柒佰贰拾柒万陆仟玖佰元整),其中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0.4%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3,960.63万元(大写金额为叁仟玖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元整)。
⑤抵押情况及担保
A.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等6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80,000万元人民币(即38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并为获取此授信额度,将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面积为499,841.80㎡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主要为房产)、一二期机器设备及三期丁辛醇设备抵押给担保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B. 截止2016年6月30日,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借款余额为835,272,541.03元。其长期借款主要来自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和上述6家银行组成银团中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中各借款合同在2015年7月受让股份发生之前均由惠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中国”)进行保证,在2015年7月北京清控金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投资”)受让惠生中国持有的惠生(南京)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约52.8%的股份之后,承诺之前上述由惠生中国提供的担保,在受让股份完成之后全部由金信投资承担,并配合办理相关担保人员变更手续。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以上借款涉及的相关担保变更均已办理完毕。
C. 截止2016年6月30日,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短期借款余额为1,136,360,000.00元;其中包含银行短期借款1,036,360,000.00元,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签订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应收账款保理池融资业务专用)(主合同编号:授信额度协议编号150226486E15101901,附合同—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编号:2015NJLHSYTX12-1号),在此合同下有一笔因保理事项造成的流动负债,总金额为100,000,000.00元,(即人民币壹亿元整)。
截至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2017年1月9日,已到期还贷本金合计76,155.00万元,其中中行还贷38,00.000万元,交行还贷38,155.00万元,利息均已还清;另新增贷款74,739.00万元,其中中行续贷30,300.00万元,交行续贷39,439.00万元,宁波银行新增贷款5,000.00万元,短期借款余额112,220.00万元。
除以上涉及的担保事项、抵押等事项外,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质押等他项权利。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公司以人民币3,800.00万元收购越海全球有的诚志能源0.4%的股权。双方同意,自转让协议签署后且甲方董事会决议通过本交易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标的资产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保证措施,在质押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760万元交易诚意金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依法推进本协议生效、履行的保证措施。
在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付款时扣除此前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诚意金金额及自协议签署日至付款日期间乙方基于标的资产自诚志能源取得的分红等任何收益(如有)。
(二)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是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诚志能源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
(三)收购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四)交易的交割
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期间损益安排
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期间损益归甲方所有。
(六)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
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不因本次交易而改变,因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仍将独立享有和承担其自身的债权和债务。
2、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人员安置事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员工于交割日之后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职工薪酬费用仍由其所属各用人单位承担。
(七)陈述和保证
各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分别向协议他方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其已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各方的章程或其它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亦不与该等条款或各方签署的其他任何协议、安排或所作其他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构成任何的冲突,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中的各项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中的以及按本协议规定提交给甲方的所有文件中的各项陈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 乙方保证已经完成及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内部审议、批准、审批、授权。
6、乙方保证其向甲方出示或提交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文件、资料、陈述、信息等原件及影印件均为全面、真实、合法、有效,无隐瞒篡改疏漏对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等;足以影响甲方决定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参与本次转让的事实和文件已向甲方披露,无隐瞒、疏漏或虚假对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7、乙方保证其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其所持标的资产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质押给甲方除外),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已知的可能导致上述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甲方。
8、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履行完毕之前的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甲方以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乙方不以标的资产为除甲方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或设置其它权利负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展任何将其所持标的资产转让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相关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其所持标的资产转与他人进行合资;不得协商或/和签订与标的资产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资产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
1.1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2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该等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 严重违约事项
2.1本协议签署后,如乙方单方终止、解除本协议或存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超过5日仍不签署相关交割文件等不配合标的资产过户、交割的行为,则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并需向甲方补充支付违约金760万元。
2.2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单方终止、解除本协议或存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超过5日仍不签署相关交割文件等不配合标的资产过户、交割的行为,则甲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并有权将甲方所付诚意金760万元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
(九)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本协议及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获得教育部等有权部门备案通过;
(3)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未能获得教育部等有权部门备案通过或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180个自然日内仍未获得备案通过,则本协议自动废止。
(4)若发生协议废止情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协议废止后5日内将收取的甲方760万元诚意金一次性退还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在5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乙方股份的解质押手续。
(十)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税费规定,缴纳本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十一)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多项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和终止:
1、因有权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导致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各方签署本协议时的商业目的;
2、如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予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且该部分条款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3、若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
若发生上述协议解除和终止的情形,乙方应在5日内将甲方760万元诚意金一次性退还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在5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乙方股份的解质押手续。
《股份质押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诚志能源450.00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质物”或“目标股份”)。
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因质物派生的股份和其他利益。
第二条 主债权
1、本合同项下质物担保的主债权包括:
(1)《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包括各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成立后如未能生效时越海物流收取的诚意金的返还义务;
(2)越海物流在《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担保事项,还及于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主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本合同项下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约定为人民币3,800.00万元;上述主债权金额仅用于办理质押登记时使用,主债权金额最终应依据《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与越海全球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计算。越海物流确认已阅读、理解和同意上述合同的内容。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
2、出质人签署本协议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质权人提供其董事会及股东会出具的同意质押目标股份的决议,并保证签署本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4、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物上未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因本合同设定的质权除外)及其它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五条 约定事项
未经诚志股份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依约转让给诚志股份除外)。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双方一致确认,如果出质人越海物流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主债务,诚志股份可以依法行使质权。诚志股份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清偿债权,并依据法院的执行裁定实现质物过户后取得质物所有权;
(2)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物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
(3)依法将质物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现质权的方法。”
五、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人员安置事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员工于交割日之后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职工薪酬费用仍由其所属各用人单位承担。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收购完成后,诚志能源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以更好地推进公司的发展战略,可以在市场、技术、人力、资金等方面资源共享,增加协同效益,降低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权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转让协议之股份质押合同;
4、《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4%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7]第【000002】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 13 日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8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7),现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额度分别为人民币10,000万元、4,800万元。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壹亿元整)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4,800万元(肆仟捌佰万元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担保总额48,300万元(含以上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9.85%,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被担保公司已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4、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