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7-01-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月23日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发行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桐昆债

  3、债券代码:122216

  4、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5.85%(单年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发布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桐昆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5.85%并保持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3年1月21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1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6个工作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或本金。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3、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2桐昆债”票面利率为5.8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2桐昆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0日。

  2、付息日:2017年1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桐昆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2桐昆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6.80元(税后);(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桐昆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5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2桐昆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QFII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桐昆债”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办公地址: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99号

  2、联系人:周 军、宋海荣

  3、电话:0573-88182269

  4、传真:0573-8818777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39楼

  2、联系人: 华雪骏、郑铎

  3、电话: 021-33388502

  4、传真: 021-5404684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2、联系人:费琳

  3、联系电话:021-68419135

  4、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3日

  附件: “12桐昆债”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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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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