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1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徐苏云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437,3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1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437,2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10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3人,代表股份3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3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属子公司南京春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3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春兴精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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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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