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闫凯境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其中包括董事长闫凯境先生、董事吴迺峰女士、董事兼总经理朱永宏先生、独立董事郭云沛先生、独立董事田昆如先生;副董事长蒋晓萌先生与孙鹤先生、董事闫希军先生、独立董事施光耀先生均因其他重要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其中包括监事会副主席叶正良先生、监事李丽女士、监事鞠爱春先生出席大会;监事会主席张建忠先生、监事蔡金勇先生均因其他重要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刘俊峰出席会议;财务总监王瑞华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弘、乌日乐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的刘弘、乌日乐律师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