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1-1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顺昌转债"将于2017年1月23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顺昌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0日

  3、除息日:2017年1月23日

  4、付息日:2017年1月23日

  5、"顺昌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60%、第五年1.60%、第六年1.60%。

  6、"顺昌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20日,凡在2017年1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月 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月22日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顺昌转债",债券代码:128010),根据公司"顺昌转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顺昌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顺昌转债"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10;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1,000.00万元(510.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51,000.00万元(510.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6年2月23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自2016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自2016年7月29日至2022年1月21日;

  8、债券利率:"顺昌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60%、第五年1.60%、第六年1.6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顺昌转债"第一年付息,期间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票面利率为0.5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6年1月22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0、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顺昌转债"信用评级: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资信、资信评级机构")对"顺昌转债"发行进行了评级,根据鹏元资信出具的《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根据鹏元资信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的《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可转换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鹏信评【2016】跟踪第【34】号01),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顺昌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票面利率为0.50%,每10张"顺昌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含税)。对于持有"顺昌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0元;对于持有"顺昌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50元;对于持有"顺昌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月2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顺昌转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顺昌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新泾中路10号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15618

  咨询联系人:吴向阳

  咨询电话:0512-58161276

  传真电话:0512-58161233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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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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