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白骅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林剑秋先生、包如胜先生、叶秀昭先生、宫娟女士、独立董事陈枢青先生、武鑫先生、孟晓俊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3人,监事林平先生、戴激扬先生、洪芳娇女士、张锋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邓久发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管旭华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波、金海燕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金海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认为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