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2-1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8号)核准,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化科技”、“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135,33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5.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19,359,930.64元,扣除发行费用22,990,302.3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96,369,628.27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17年1月3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验字[2017]第11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96,369,628.27元,原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1207031129045509633账号),公司已于2017年1月19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7-003号公告),现除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外,将其他项目的募集资金分别转存放于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授权,公司及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2月9日,公司及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账户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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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和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甲方,及公司和联化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立凡、周新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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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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