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转让捷星新能源股权的进展公告

2017-03-0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捷星实业(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星实业")及彭华先生于2016年11月18日共同签署了《关于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向捷星实业转让公司持有的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星新能源")49%股权。2016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捷星新能源股权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外转让捷星新能源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1),并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披露。

  作为过渡期安排,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将继续为捷星新能源在交通银行和苏州银行的授信提供保证担保,该等担保持续至2017年1月31日(以下称"延长期")。延长期届满,捷星实业应通过债权人接受的方式替代公司在交通银行和苏州银行为捷星新能源提供的所有担保,确保公司在2017年1月31日以后不再对捷星新能源的银行授信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同时,彭华先生承诺,将督促捷星实业履行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就捷星实业的所有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针对担保事项,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及1月20日向捷星实业、捷星新能源及彭华先生发去通知函,鉴于担保替代程序涉及银行内部流程,尚需一定时间,公司要求捷星实业及捷星新能源尽快向交通银行和苏州银行提供替代担保或还清相关款项,以确保公司在2017年1月31日以后不再对捷星新能源的银行授信承担担保责任。其后,公司多次与捷星实业、捷星新能源及彭华先生进行沟通,但其并未及时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截至1月31日,公司对捷星新能源在交通银行及苏州银行的担保余额各为2,000万元。

  2月5日,公司发出通知函,指明捷星实业的违约行为及彭华先生的连带责任。对此,捷星实业于2月6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于2月10日前偿还交通银行贷款,并将于2月24日前偿还苏州银行贷款或提供替代担保。2月10日,捷星新能源归还了交通银行贷款,公司随后解除了在交通银行的担保,但苏州银行担保未在承诺函所述时间内进行处理。2月27日,公司再次发出通知函,督促捷星实业、捷星新能源及彭华先生限期解决苏州银行担保事项。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捷星实业、捷星新能源及彭华先生仍未针对苏州银行的担保采取任何偿还贷款或替代担保的措施,公司在苏州银行的担保责任尚未得到解除,担保余额为2,000万元。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并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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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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